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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9 10:35: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足额缴纳;……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由省税务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另行制定,并及时告知缴费单位和个人。
因此,自2017 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鉴于各地处理方式不同,具体处理建议您联系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