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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土石方挖方工程是否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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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4 11:9:3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是一家路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的施工中包含土石方挖方和填方,填方用不完的会零星销售。现在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对全部挖方工程缴纳资源税。请问这种建筑工程挖方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规定,第三条 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三、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0号)的规定,附件 河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其他粘土:原矿1元/吨 ; 选矿1元/吨  砂石:原矿3.5元/吨 ; 选矿3.5元/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征税,范围由《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界定。难以界定的,建议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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