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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业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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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6 14:27: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一条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和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的“政务公开——政策——发展改革委令”模块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的“政务公开——政策——规范性文件”模块查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和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海南省税务局设立了“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咨询室”(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海南省税务局一楼),企业如果无法自行判别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可以赴咨询窗口进行咨询,同时新增设了两条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咨询专线(电话:0898-66735610、0898-66730059),您也可以拨打专线进行咨询。 

    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模块查看税收优惠政策目录,了解适用贵公司的优惠政策,海南自贸港优惠政策,您可通过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专题——政策文件”模块查询,涉及的具体文件内容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政策库查询”或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政策法规库”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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