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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在修建高速公路时,在征地范围内开挖隧道产生的碎石,一部分用在了路基上,是否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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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1 16:55: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0号)附件《河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其他粘土:原矿1元/吨 ; 选矿1元/吨  砂石:原矿3.5元/吨 ; 选矿3.5元/吨

    因此,粘土、砂石在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内。高速公路路基施工所用粘土、砂石如为外购,由开采方(销售方)缴纳资源税。如为自采自用,则视同销售,由自采自用方(高速公路施工单位)缴纳资源税。开挖隧道产生的碎石,由主管税务机关界定是否属于砂石。如属于砂石:(1)用于销售的,需要缴纳资源税;(2)用于本单位施工的,相当于开采自用,需要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如碎石不属于砂石或属于废弃物,不在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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