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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1 17:10: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主营有形动产租赁,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后才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单位出租2016年4月30日,即出租营改增试点日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可适用简易计税吗?谢谢,急,求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