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一般纳税人 » 正文

我单位主营有形动产租赁,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后才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单位出租2016年4月30日,即出租营改增试点日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可适用简易计税吗?谢谢,急,求答案

gg2.jpg

2021-4-21 17:10: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主营有形动产租赁,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后才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单位出租2016年4月30日,即出租营改增试点日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可适用简易计税吗?谢谢,急,求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税收征管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