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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3 9:56: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税发2006.187号文中第四点第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该条例中“合法有效凭证”都有哪些?若在竞拍土地时,上交的土地开发总公司保证金收据能否作为合法有效凭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约定:将向土地开发总公司交付的竞买保证金保证金抵作该期土地出让金)?
根据《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综上,纳税人在竞拍土地上交的相关保证金而取得的收据不属于合法有效凭据,应在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金时按规定取得财政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