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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7 10:1: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杭州康诺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因业务发展需要,需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开设一家公司,近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了“康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并获得了总局的预先核准,编号(国)名称网上核准内函字[2019]第102225号。但前往德清县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下一步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衢州龙游县有一家成立于2016年的“浙江康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故拒绝了我们使用“康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这一公司名称的要求。
我公司当即联系当地信访部门,询问为何在我公司早已注册“杭州康诺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并在业界享有一定声誉的情况下,他人还能在龙游县注册相似的名称?而在与之相似的情况下,我公司通过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核准,却无法使用相似名称,并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文件依据。
根据德清县市场监管局的答复,我公司查阅了相关文件,发现如下条款与“名称相似”有关: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第九条:(二)企业名称与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准或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的。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从上述规定来看,“浙江康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衢州市龙游县)在“杭州康诺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杭州市拱墅区)早已注册的情况下被允许使用其名称,那么同理“康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拟注册于湖州市德清县)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情况下也应当被允许使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核准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名称核准通过,需由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地情况复审后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您咨询的“康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德清县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