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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7 11:30: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们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其他金融业。汇算清缴时是否填写《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根据填表说明,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请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仅限于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填写吗?另外,融资担保公司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