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纳税知识 » 正文

汇算清缴时,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填写《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gg2.jpg

2021-6-17 11:30: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们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其他金融业。汇算清缴时是否填写《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根据填表说明,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请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仅限于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填写吗?另外,融资担保公司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汇算清缴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