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优化产品户型,调整建造方案,我司对建造过程中存在设计和施工缺陷的临湖独栋在建工程产品(已完工)进行了拆除重建,并经规划报建审批最终形成产成品(已出售)。请问已经拆除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整个开发商品房的建筑成本扣除?
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报表时,该表无“其他
收益”、“资产处置收益”和“净敞口套期收益”科目,企业根据规定直接将以上科目金额计入“营业利润”进行填报,但是在填写关联申报《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时,该表无相关科目,且“营业利润”为公式计算得出也无法更改金额,如何处理?
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新设立企业尚无法准确预判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021年度关联业务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直接上门(柜台)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推荐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关联申报。网上申报入口为:厦门市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非按期申报】项目下,点击“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填写申报表】按钮,进行报送。为了提高纳税人申报效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已上线导入申报功能,纳税人可下载关联申报表模板填写后再导入申报。
我想咨询下2021年12月我收到劳务报酬8万元,对方企业代扣了个税。且2021年全年综合收入就是上述这8万元劳务报酬没有其他了,那我做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减除费用可以扣除6万元还是只有12月的五千元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在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年度汇算地),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如果您是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与这四项所得全年加总后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差异,您就需要关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预缴的税款高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可以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报以获得退税;如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应当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补缴税款。
我司为小微企业,因此需要填报的表单里没有期间费用明细表
(1)对于新租赁准则只允许扣除实际支付的租赁费,而计提的使用权资产折旧+租赁负债的财务费用不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吗?那对于这部分差异,应该填在A105000的哪个位置?
(2)部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办公费等)没有取得发票,应该做调增处理,请问填在A105000的哪个位置?
我单位购进的材料设备等目前采用ERP供应链管理系统,我单位2020年购入的一项节能设备,已入库,发票日期是2020年开具的,因为未使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也未抵免,账务以原材料处理。直到2021年5月该设备才出库,实际投入使用,做账记入固定资产中,开始计提折旧。那么我单位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该发票日期为2020年的,实际使用期限为2021年的设备,是否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2年 汇算清缴均为小微企业,请问纳税人在2022年5月申报所属期为2021年1-12月房产税的时候 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请明确答复 可以或者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