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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 16:28: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是无车承运人企业。根据江苏试点无车承运人可以为司机代开3%的发票的相关文件,但在徐州新沂无法落地。请问:如果司机所在地税局开出发生在我省的运费业务的司机代开票3%专票。能否在我省抵扣(例如:鄂尔多斯能开出司机代开票,但开票代码是L开头。会不会因为是外地票,我省税局不允许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用于生产经营不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范围的可以认证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