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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 17:1: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本企业为人寿保险公司,有客户前期承包人寿保险后公司向其开具发票 ,后期客户发生退保,但客户无法交回前期增值税发票,发票发生遗失 ,请问公司对此情况应如何处理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1、若丢失的是普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2、若丢失的是专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