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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11:11: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我司为房地产公司,1.现把所有店面跟一代理公司签订包销合同,有约定包销底价,请问包销合同要交印花税吗。如果要交,后续我司与客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也要交是不是会产生重复交税。2.在签订包销合同之前,有对外出租一店面,在免租期间我司是否要缴交房产税。3.捐赠支出的当年没有会计利润是否可以往后结转三年税前扣除。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因此,若你司签订的上述合同不属于上述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亏损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零,当年度该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根据规定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