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办税百问 » 正文

产品赠送以被赠送人成为客户为前提的是否不需视同销售?

gg2.jpg

2021-1-23 13:16: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购烟酒计入业务招待费,是属于不得抵扣还是视同销售?”时答复“如果有关产品赠送以被赠送人成为客户为前提的可以不视同无偿赠送,不需视同销售。”请问湖北省是否也认为,如果有关产品赠送以被赠送人成为客户为前提的可以不视同无偿赠送,不需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税收征管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