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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征收企业发放礼品是否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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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 13:15: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湖北省税务局: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税法相关规定,选择的是简易征收(3%),取得的成本费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根据业务模式,献浆员捐献血浆时,公司给予献浆员一定现金补贴,并赠送部分实物礼品,请问赠送的实物礼品,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由于购置礼品时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抵扣增值税,假若按照视同销售再次缴纳增值税,是否会出现重复计税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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