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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到2020年1月以后开具的机票、动车票等公共交通运输票据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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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3 10:28:44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5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那么作为受票方,收到开票日期是1月份以后,并且已经计算抵扣或者根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税额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企业收到对方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方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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