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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 10:51:11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和朋友出去吃饭要发票,商家以必须提供税号,且发票用完下次来时补上为由没给开发票,请问合法吗?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若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是个人则不需要。商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各种借口拒绝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4—3进行发票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