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纳税知识 » 正文

电站法人,将电站转让给何某,涉及何种税?如何计征?计税依据?

gg2.jpg

2021-1-20 18:59:5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本人是某间电站法人,将电站转让给何某,涉及何种税?如何计征?计税依据?具体情况:电站注册类型属个人独资,现在转让,已在工商变更法人,只是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何某。重点问题一: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是否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不用征收增值税;问题二:本电站只变更法人,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大坝、渠线并没有变更,房产证还是还是原来的电站名,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是否不用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电站固定资产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效力,就不存在所属权变更,土地增值税,契税是否不用缴纳(加急-涉及滞纳金问题)


回复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转让前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按照一般财产转让计征各项税费,其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转让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号)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政策。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税收征管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