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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 13:14: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县某建筑公司登记经营地址在A乡镇,主管税务机关为A税务分局;该公司在县城城区内有一处房产,该房产现已租赁给多家企业,该房产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为B税务分局。请教一下:1、该处房产的房产税的纳税主体是房产所有人该建筑公司还是实际使用该房产的承租人呢?2、该房产涉及的房产税应由A税务分局征收还是B税务分局征收呢?谢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一般情况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具体可联系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