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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 14:59:2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是一个体业户,2004年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名称是我的名字(姓名),发票专用章也是我的名字。2008年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名字改成了我的门头的名字。事后,我根据客户需要,又去刻了一个与营业执照名字一致的发票专用章。最近,一客户让我给他开具发票,要求我加盖门头名字的发票章,他拿到发票去单位报销时,单位通过发票系统核对发票,发现发票使用人和加盖发票章不符,不给报销,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如何处理?税务部门对我是否处罚?处罚依据又是什么?
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015年10月1日前已登记企业(存量)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应告知企业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建议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