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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从法院拍卖取得资产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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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10:56:3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于去年取得破产企业拍卖的资产,其中包含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我司仅保留厂房用于出租,其他资产打包出售。由于我司在取得拍卖资产时,并未取得相关进项税,我司持有目的是为了二次出售,税法对于旧货规定的专门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查找相关资料:旧货的销售方可以是专门从事旧货经营商,旧货的销售方也可以是是一家企业。贵局在办税指南-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备案-“050306销售旧货”中阐述“一、业务概述: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可以通过向主管税务局报备方式享受减税。(本政策解析为专门从事旧货经营的单位,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指出,销售旧货指专门从事旧货经营的单位,与我所了解的有所出入。特请咨询该打包资产出售能否按照销售旧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若你司销售的货物符合以上文件定义的旧货,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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