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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7 10:7:18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某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第3个月转一般纳税人,季度前2月销售额24万元,缴纳增值税0.7万元,请问,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缴纳?是全免还是减半征收?(季度第3个月销售额17万元)
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财税法〔2019〕1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如您在第3个月登记一般纳税人当月生效后按月纳税的,前两个月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标准享受免征,第3个月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如第3个月登记一般纳税人当月生效后按季纳税的,前两个月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第3个月按季度销售额计算可以享受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