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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5:1:4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在4月17日进行了更名,并取得了新的营业执照,电子税务局的系统里也变更成了新的公司名称。4月17日-4月30日之间收到的供应商发票还是老的公司名称,请问这部分的发票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