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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 14:56: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问:个体工商户同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进行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分别扣除60000元费用?如果不可以,60000元是否可以分为两部分,在两次汇算清缴时分别扣除?
答:1、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同时取得的话我认为是不可以分别扣除6万的,也不能将6万分为两部分扣除。还是建议直接咨询主管税务局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