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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 11:2: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是一家工程建筑企业,2018年10月10日与甲方签订100万工程施工合同,约定2019年2月3日支付第一批款20万,建设方2月已按10%开票20万。约定2019年4月3日支付第二批款20万,相关工程量已完成50%。2019年4月3日甲方要求开票结算第二批款,此时建设方应该开多少税率的发票?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时间支付第二批款,建设方又应该开多少税率的发票?
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请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其工程适用税率。如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及以后按新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