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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 10:37:6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是销售方,在19年2月开具普通发票,但是对方单位一直没有拿走,后来,我于20年1月份红冲了发票,但是不久对方单位打电话要这张发票,请问,我把红冲的发票作废了,原来的19年2月开具的发票,对方还能用吗?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销售方已作废的发票购买方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