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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16:1: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们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股东A先生持有10%的股份,这些股份实际为A先生的老板B先生持有的,于2010年已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这件事情我们公司的其他几位股东也是知情的,也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有公证报告。现在因为B先生的集团发展需要,所以打算解除代持收回股份到B先生的名下,解除代持合同上价格为零元,请问这个解除代持行为是否受到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的管理呢?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