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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公司企业所得税确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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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16: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一家生物科技公司,主营业务为消费者(孕妇)提供新生儿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的制备与存储服务,合同约定存储期限为20年,一次性收取客户20年的保管费。有无相关政策依据来支持我公司如何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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