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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 11:3: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我司借款给境外企业,收取相应利息。现境外企业在其所在国家为我司代扣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后,将余下金额支付给我司。请问,我司所支付的该项企业所得税费用将如何做税前扣除?谢谢。
贵司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执行。
根据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九条:“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