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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1:4:3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讲到: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 那么请问,这个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取得是指银行实际收到吗,如果账上已确认但银行账上还未收到这样也算吗? 因为我公司为汽车生产企业,2017年和2018年销售的电动车国家补贴是要满足行驶2万公里和其他相应条件后方能取得,但我公司在2017年和2018年销售电动车时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确认了销售收入,但补贴款预计要今年才能到账,因为此文件显示取得的国家补贴不征收增值税。如按实际收到为准,那我公司如果2020年8月才收到2017年电动车国家补贴款,就应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公告征收增值税吗?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有冲突了吧?
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财政补贴。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