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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 12:28: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方于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向某公司购买预付费产品和服务,付款时未向该公司申请开具发票。现在我方向该公司申请开具发票,对方以跨年度和国家税务系统限定为由拒绝开具发票。请问税务方面是否确实有此类限制?如果可以开具发票,应如何向对方公司提出?谢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开票方不应该以跨年为由拒绝,建议您先和开票方协商开票,如果开票方拒绝,您可以通过当地12366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