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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 12:26:5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老项目,因施工企业破产倒闭,该项目工程成本票据无法开具,开发商无法取得工程成本票据。该项目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但因无法确定成本而土地增值税清算,按税法规定需采用核定方式征收。请问该项目如果按核定征收清算,其征收率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四十七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按照收入金额的一定比例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