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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7 0:17:3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本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对1999-2009年开发销售的唯一楼盘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并补缴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当年亏损,且无后续项目,公司拟清算完后注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退税申请条件,按文件计算本公司2000-2007年合计应退企业所得税款50万元,由于税款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的,当时税率为33%,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税率下调为25%,即新旧税法存在税率差,我们理解虽然是旧税法下多缴纳的税款,但由于满足81号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应该是可以申请退回的。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还请总局给予明确答复,谢谢!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的涉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