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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1:58:1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39号公告”):“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我们理解条款所指不得享受加计抵减进项税额的企业应指那些有出口劳务,且享受了免抵退政策或者免退政策的企业?
我司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主要提供研发服务(超过年销售额的50%),按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目前我司主要向境外公司提供服务,但由于部分服务不符合“完全消费在境外”的规定,所以,即便服务收入向国外公司收取,但我司在申报纳税时按照内销服务缴纳了6%增值税。我司想问,对此部分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金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相关跨境应税行为不论是否享受了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