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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4 14:21: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企业2018年购入的二手车,销售方按照3%减按2%优惠政策开普票,企业2019年卖掉该二手车,增值税按什么税率交?可按3%减按2%政策交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第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若贵司为一般纳税人,且购入的二手车属于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现销售可按简易办法3%减按2%征收增值税;若购入的二手车时不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而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则现销售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若贵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销售使用过的二手车可按简易办法3%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