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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勾选发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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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8 18:20:2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是上海企业,销售方

B是江苏企业,购买方

A在1/22给B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b在1/31上午告诉a发票有误,需要重开。a当时把发票作废。下午b财务告诉a发票他已认证勾选。现在情况是,a重开正确发票,进项转出,问b要之前作废发票的底联,b不给,原因是江苏税务局说a违章操作,需要罚款。如果a在当地上海税务局办理罚款之后,b江苏税务局会返还之前作废发票的底联吗?(上海税务局作废发票一定要有三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因此,对于销售方误作废的专用发票,购买方不可以将已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给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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