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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7 14:15: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工厂一栋综合楼共七层,1、2层为办公楼,3至7月为宿舍楼,原值3000万元,对其中的宿舍楼进行装修,宿舍楼部分用来公用当仓库,部分闲置,部分出租,装修于2019年4月份完工并取得装修费用200万元(结算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对出租部分我司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因装修费用因不超过原值的50%,会计在长摊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请问:
1、5月份该宿舍楼使用情况为:部分自用当仓库,部分闲置,部分出租,那么,进项税额要转出吗,怎么计算?
2、6月份该宿舍楼使用情况为:部分闲置,部分出租,那么,进项税额要转出吗,怎么计算?
3、7月份该宿舍楼使用情况为:全部出租,那么,进项税额要转出吗,怎么计算?
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若你司取得的进项,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情况,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因此,若你司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