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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7 10:19:31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其中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请问:根据上述政策规定,银行开展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财政补贴收入)是免征增值税(取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属于助学贷款服务销售额(利息收入)的组成部分,属于利息收入性质?)?还是不征收增值税(该财政补贴收入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务收入(利息收入)并未直接挂钩?)?
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该补贴不影响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的利息收入(利率水平)和数量(贷款服务频次),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