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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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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8 15:0:34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未营业,没有收入,想问下,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没有减免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适用哪些行业,需符合怎样的条件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一、困难减免税情形
    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未用的;
   (四)因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任务,造成严重亏损或土地闲置未用的。
    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给予困难减免税。
    对个别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本公告依法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石家庄海关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税收措施的通知》(冀财税〔2020〕6号)规定:
    七、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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