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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满足日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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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 17:1:18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以对外投资方式整体转让某未竣工决算房地产项目,步骤如下:
       一、2月28日,我司与A公司签署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我司负责办理权属转让手续,权属证书过户后10个工作日内按现状交付A公司,转让于交付之日完成。
       二、3月10日,我司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申请必要材料中规定“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凭证”,因此我司办理土地增值税提交清算申报并完税。
       三、4月13日,不动产登记中心批复项目产权转移,A公司取得项目产权证。
       四、4月14日,我司与A公司完成项目交付手续。
       依据《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2016年第7号)第二十条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或税务检查补缴的清算税款,应当自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申报期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我司的问题是:项目产权转移4月13日是否作为项目土地增值税应当清算条件满足之日,即我司补缴土地增值税滞纳金为4月13日起90日后开始计算?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在清算条件满足之日起90日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或税务检查补缴的清算税款,应当自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申报期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根据所述情形,你司2月28日(非闰年)以对外投资方式整体转让某未竣工决算房地产项目,按规定应当在5月28日前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如未按规定期限申报以及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补缴的清算税款,自5月29日起开始加收滞纳金。此答复为初步判断,并非最终结论,请携带书面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作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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