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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4 11:57:4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3年5月将其名下的土地投资到另一开发公司。该土地购买原价为1970万元,投资时双方作价为3000万元,投资方取得一定股权,被投资公司以3000万元作为土地成本入账,被投资公司再转让时,应以投资时双方作价的3000万元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上述皖税函(税收个案批复)〔2018〕1号中提的3000万投资方需要开票到上述“另一开发公司”吗?
2.在土增清算时,作价的3000万元可以直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进行成本扣除吗?
1.以土地作价投资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行为,应如实开具发票。
2.符合皖税函【2018】1号文件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文件规定的处理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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