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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4 14:26: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收到国资委要求无偿划转股权的批复文件。我们根据该红头文件进行了股权划转和账务处理,但是涉及股权划转的双方后续未就此签订相关协议,我们想了解:1)该红头文件是否为产权转移书据的应税凭证/合同;2)如为产权转移书据应税凭证/合同需缴纳印花税,因批复文件无交易对价金额,是否印花税计税基础为0?
1.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该无偿划转股权的批复文件为印花税计税凭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您描述的情形,国资委无偿划转股权有正式批复文件,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无需核定,可据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