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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资委无偿划转股权的批复文件是否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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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4 14:26: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收到国资委要求无偿划转股权的批复文件。我们根据该红头文件进行了股权划转和账务处理,但是涉及股权划转的双方后续未就此签订相关协议,我们想了解:1)该红头文件是否为产权转移书据的应税凭证/合同;2)如为产权转移书据应税凭证/合同需缴纳印花税,因批复文件无交易对价金额,是否印花税计税基础为0?


    1.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该无偿划转股权的批复文件为印花税计税凭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您描述的情形,国资委无偿划转股权有正式批复文件,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无需核定,可据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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