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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转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50%个税减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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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4 14:27: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是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一位科技人员在研究所工作期间取得职务科技成果,今年该成果转化本人获得现金奖励,该奖励符合减免个人所得税50%的要求。但是该科研人员已经被研究所派到下属企业任职领取薪金,取得奖励时已经不在科研院所任职,请问他能享受50%个人所得税减免吗?如果可以享受减免政策,是在研究所还是在下属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三)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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