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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 17:33: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注册地在厦门,现有异地(外省)招录员工,在异地工作。其社保关系不转移,还是在异地缴纳(由异地中介公司代缴,公司支付费用给中介)。其工资由公司在厦门发放,并在厦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请问:
1、异地缴纳的社保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可否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2、异地缴纳的社保费用中,公司承担部分,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请在确认该笔支出真实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按规定执行。
只要属于按规定(包括社保的申报和缴纳都按照社保规定)缴纳的社保费用,可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