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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2 10:47: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主管税务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税务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