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办税百问 » 正文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丢失是否需罚款

gg2.jpg

2021-1-22 10:55:2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邮政快递寄送中,由于快递员原因造成已开具专票发票联、抵扣联丢失累计11份,需致税务窗口办理丢失手续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手续,请问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发票联丢失税务机关是否需对企业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发票开具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