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1-26 16:5: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请问:1、生产企业生产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后销毁的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2、采购的原材料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发现质量不符合生产要求,但按采购合同约定不符合退货条件无法退货,发生的材料销毁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此,1.不属于。2.不属于,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