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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起开具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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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9 15:14:16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关于疫情期间增值税免征在2月6日出具公告,但关于发票开具的细则在2月10日才发文。那是也还有很多操作是不确定的,大家都在积极讨论。起初咨询专管员及12366开具专票只要这张专票不申请免税即可,且专管员表示日起可以从10号算起。2月25日12366依然给了这样的答复。但今日再咨询专管员及12366,得知2月6日起就不可以开具专票,一旦开具专票,就表示放弃免税资格。但是我们2月6日之后开具的发票与客人几经沟通都无法收回,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1月份及3月份是否还可以报免税。

回复如下:
    根据《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第十三问:“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专栏”模块查看《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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