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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4 11:16:1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政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事项陈述】:房地产公司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有银行按揭、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也约定了交房时间。在前两种付款方式下,签订了合同收取了客户的首付款、第N期分期款时,开具了编码为“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按规定预缴了增值税,过了一段时间后的某日收到客户的按揭贷款、最后一期分期款或在一次性付款方式下收到全部款项。
【问】依据上述政策规定,上述的情况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即签订合同并收到按揭贷款、最后一期分期款或一次性全款的当天)、还是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即签订合同的当天)、或者是合同约定交房的日期当天?
回复: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晚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