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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印花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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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2 10:10: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文件依据:财税〔2003〕183号: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问题咨询: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A是吸收方,B是被吸收合并方,吸收合并后,B公司依法注销,A公司的实收资本为A公司原实收资本+B公司实收资本,B公司原实收资本已缴纳印花税,请问,针对A公司而言,实收资本发生变化,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是否可以理解为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不需再缴纳印花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3.营业账簿;……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12营业账簿:生产、经营用账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九条规定,对分立、合并和联营企业的资金账簿如何计税贴花?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账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对企业兼并后并入的资金贴花问题,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合并成立的新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如A公司和B公司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已分别缴纳印花税,吸收合并后整体并未增加,则不需重复缴纳印花税。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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