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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3 11:2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是湖南长沙市宁乡市一户家庭,原有住房82.9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约65平方米。现购14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据{财税【2016]23号}文件,象我这种情况,要按2%交纳契税,但长沙地区执行{长财税【2019] 2号}文件,对90米以下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征收4%的契税。本义是落实“房住不炒”的总体要求,但我们这种家庭,是为改善住房而购房,却因这个而要多交2个点的契税,实乃是加重负担。请问:(1)长沙市(长财税【2019] 2号)文件与(国家财税【2016]23号)文件相冲突,这个是否有效?有法律依据吗?(2)如果有效,象我们这种改善住房而购房的家庭,是否可以申请按国家财税【2016]23号文件交纳契税。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长沙市第二套住房交易环节契税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9号】规定:构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执行二套房契税优惠政策的请示》(长财预〔2019〕38号),为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一城一策”工作试点,经研究,现就调整长沙市第二套住房交易环节契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长沙市范围内停止执行对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即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本通知自2019年4月22日起执行。